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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与标准
2012-7-2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与标准

         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不属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包括其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35%。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药费报销30%,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120元封顶。

  (2)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医药费均按65%比例报销。

  (3)在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均按40%比例报销。

  (4)在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住院费用10000元之内(含10000元)按25%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10001元以上的按30%比例报销。

  特殊情况下的区外就诊,须在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按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5)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慢病(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等)门诊费用,按同年度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报销比例补偿。

  (6)新生儿出生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其母亲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享受一次报销,报销比例按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报销比例报销。

  (7)在区内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医疗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中药饮片提高10%。

  (8)每人每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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