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1、组成名额:一般由5-9人组成。
2、产生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
3、主持者:一般由党支部或村委会主持进行。
4、职责:(《选举办法》第8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止。
5、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侯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张贴第Ⅰ号公告)
二、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审定(《选举办法》第10、11条)
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属地条件:本村村民;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身体条件: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委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特殊情况:外出2年以上、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而又未办理委托投票的选民,经选委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2、 登记程序
①、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前,村选委会应公告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张贴第2号公告);
②、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选民登记前,村选委会要确定选民登记员,并进行上岗培训;
③、明确登记对象(《选举办法》第11条),第一次进行选民登记要做到“五登”、“三不登”,换届选举时要进行补登,做到“四增”、“四减”。 五登:有本村户口;年满18周岁;履行了村民义务;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三不登:患有精神病,经医院证明和其合法监护人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无法正常表达意志的严重智力障碍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四增:新满18周岁的村民;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半年以上的村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四减:迁出本村的村民;因婚姻家庭等原因不居住在本村,但户口尚未迁出本村的村民;死亡的选民;
④、登记造册:印制选民登记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有两个目的(《选举规程》第48页):一是为了在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核对选民名册,准确无误后才能发给选票,保证选举不出差错;二是便于存档和备查;
⑤、登记办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按户口登记册进行登记,可由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
⑥、审核、确认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办法》第12、13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经原籍证明、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委会成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其它优秀人才,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选委会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前20天,按村民小组顺序在本村显要位置予以公布(张贴第3号公告);
⑦、受理村民申诉(《选举办法》第13条):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举日的15天前向村选委会申诉,村选委会应在选举日的10日前
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村民对选民名单有意见,可向村委会申诉,3日内调查核实,并纠正或解释;仍不服,可向乡镇选举领导小组申诉,选举日前5日作出裁定;仍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为裁决;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⑧、颁发选民证(《选举办法》第13条):村选委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放,并将选民证亲自发放到选民手中。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张贴第4号公告)
1、基本条件(《选举办法》第14条)规定了四项,比较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对候选人条件可把握以下五点;
①、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②、甘于奉献、扎实肯干、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③、开拓进取、敢于创新,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⑤、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张贴第5号公告)
2、直接提名方式 即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和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投票两种直接提名方式。
①、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由村选委会召集选民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②、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投票:设投票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
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选委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③、候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
3、几个问题的处理
①、 提名不同候选人时,应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②、 同一选民(在同一张选票上)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否则该选票无效;
④、(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若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反之不行;
⑤、同一职务,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且超过规定的应提名候选人名额时,应对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⑦、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在选举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选委会提出;
⑧、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4、公布候选人名单
①、候选人产生后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②、依法确定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张贴第6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