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自治:看得见,摸得着,能办事
——专家学者热议村民自治单元和形式创新
本报记者 张凤云
从1980年,广西合寨村村民在老樟树下讨论如何自己管理村庄事务开始,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
如今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乡村社会结构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一些现实问题再次摆在了人们面前: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到底如何?所依赖的社会土壤有哪些变化?如何处理农村内生力量与政府外力介入之间的关系?……这不仅关系到几亿乡村人口的生活,甚至从长远看,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转型。
“微自治”就像土地上刚长出的小苗苗
“党领民办,群众自治”的广西河池经验、“组为基础,三级联动”的广东云浮经验、“一长八员,幸福村落”的湖北秭归经验和“重心下移,激活自治”的广东佛冈经验……近年来出现的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谈起“组为基础,三级联动”的广东的云浮经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陆益龙说,“以往我们有很多做法忽视了村庄的传统性和自然性。云浮经验的一个亮点就是把很多事情都放到自然村里面。因为农村作为农民生活的共同体,它的认同主要是在自然村这一级。”
“为什么现在都提把村民自治单元下放到自然村一级,是因为作为人来说,一般情况下他最关注的是自己熟悉的人的事情,而自然村是人们最熟悉的熟人社会。”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江爱教授说。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肖立辉则认为,广西、广东、湖北、四川等地出现的理事会、议事会都属于“微自治”的范畴。“在‘微自治’当中,村民可以直接提出自己的利益需求,村民之间可以基于理性、本着宽容妥协的精神协商有关事宜。主体独立地不依赖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处置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肖立辉还认为,“微自治”可以有效解决离村民“最近一公里”的自治事务的处置问题。“在‘微自治’的过程中,村民通过理事会这样的自治载体,解决了自己身边的问题,看得见摸得着。”
肖立辉认为,作为一种新兴现象,“微自治”还处于萌芽发育期,“就像土地上刚长出的那个小苗苗,需要精心呵护。”
村民自治应符合城镇化发展趋势
广西、广东、湖北、福建等地的实践创新,共同特性是在建制村以下开拓出村民自治的空间。但是也有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村民自治的形式及自治单元都需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执行院长邓大才提出了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和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邓大才说:“以产权为基础的经济利益决定着自治和自治的水平。而产权的单位决定着自治的单元。我们尊重以所有制单元来选择自治单元。当然农村各地的差异性很大,北方可能大部分以行政村为单元来拥有产权,南方却是以湾、屯、自然村、小组为拥有产权的单元。”
董江爱则认为,下一步的村民自治应该是针对不同地方、不同的问题,根据地区的区域特色、文化特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寻找一些切实有效的实现方式。
村民自治是个变化中的课题。尤其在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治理格局的不断变动,使得村民自治面临着复杂多变的情况。能否正确处理城乡之间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搞好村民自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