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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选举之问题与思考
2013-6-7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目前,全国农村有村委会60.4万个,经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230多万人。可以说,作为村级民主的起点,村委会换届选举作为农民3年一度的“大选”,已在广大的乡村田野深深地扎下根来。它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且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在民主选举中,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贿选”和暴力因素介入选举等现象不断增加等等。正如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所讲,“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了村民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委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本文笔者就村官选举之时与选举之后的贿选与腐败问题此谈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见解和感受:
一、选举时之乱——贿选
(一)、贿选村官之演变
照理说,村民民主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实践,是村民选举德才兼备带头人的民意体现。然而,近年来,这种良好初衷在物欲横流的今天被人性里的贪欲和潮流中的实惠所利用!村官选举之所以愈演愈烈,据我了解,时下出现的村民选举中的票源无不以支付实惠为代价。
只要我们大致疏理一下村民选举中票源的演进,就不难发现这种演进过程是一个由理性向实利转换的过程。前些年,我们看到,最初的票源来自于宗族和亲友,即侯选人得票的多少取决于族人和亲友数量的多少。当时曾有人担心,村民自治会不会被宗族自治所取代,而大趋势却没有理会这种杞人忧天,接踵而来的票源就依赖于候选人对选民的请吃请喝了!伴随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施,寂静的村落沸腾了!或自搭炉灶自设伙房,或包下饭店酒馆,整日里推杯换盏吆喝声声!在这种杯盘撞击和声声断喝里,做为意识形态的族人、亲友观念在渐渐苍白乏力。于是,选举期间的流水宴席开张了,拉票人也好,投票人也罢,尽可以海吃浪喝。
令人措手不及的是,吃喝也不足以成为拉票手段了!选票终于赤裸裸地成为明码标价的时候,候选人的素质要具有敢于一掷千金的豪迈气概!选票由三十元、五十元一张一路攀升,一直到五百元、一千元一张不等,每一位候选人都要拎上几兜钞票一撒而尽!当然,这些钞票的挥洒有奏效的也有不奏效的,奏效的豁出了十万百万在筹划任职后如何找补回来,未奏效的只好蓄芳待下届了!我们还顾不得猜测这些在百姓手里买官的人任职后能否清正廉洁,单就这特定阶段的特殊现象就足够我们思索再三了。
村官选举之所以如此混乱,乃至展开白热化的“选票价格战”,根本目的是利益争夺。换句话说,许多候选人之所以为了当上村委会主任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并不是要争相为村民服务,而是为了通过获得权力来攫取利益。选举之时贿选,当选之后则必然腐败滥权。这套逻辑简单明了。
(二)、村官贿选之容易
针对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规范选举程序,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的参选行为,对违法参选者视情节可给予取消参选资格、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然而,贿选村官的新闻却屡见报端,成功率还及高呢?
其实,如果单纯从理论上分析,村官选举应该是最不适合贿选行为发生的。一般说来,大的村子也不过几百户数千人,小的村子甚至只有几百人口。在这样一个小小的“熟人社会”里,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谁合适做村官个个都心知肚明;更重要的是,所谓“无利不起早”,贿选者付出的参选血本,基本上要以侵占村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方式捞回,而且贿选时投入越大回捞就会越多———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既然如此,贿选为何在村官选举中偏偏多发,而且还每每能够如愿以偿?难道那些支持贿选者的村民,不明白“羊毛终归要出在羊身上”的道理?
这样的道理很浅显,村民们不可能不懂。既然如此,贿选村官者仍能每每得逞,这种矛盾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折射出村民权利的囚徒困境———无论接受不接受贿选者担任村官,又无论谁最终当选,最后的执政结果总是归于“趋同”,谁来干结局都差不多。于是不如干脆“难得糊涂”,先得点实惠、管他二大妈嫁给谁?我先把选票买钱花吧!
说到底,这种困境应是缘于村民对当地民主政治及法治环境的信心不足。这种信心不足,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村民法治观念淡薄、知识不足,导致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够;但基层政权的行政不规范、执法不严格,权力丧失监督,是更重要的方面。据报道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汕头一名村官强占24亩土地修建活人墓事件为例,该墓开工一年多的时间里,村民们不断举报,然而直到被央视曝光后才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理。这一现象,显然足以令人对当地的基层政治及法治环境产生合理怀疑。
还有,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基层乡镇政府为什么不干预呢?以时下交通通讯之便捷,若说“不知情”多半是不可能的。以笔者揣测,也许有些竞选者是首先得到了基层政府的认可或默许吧。换言之,也许贿选者是“贿官”在先而“贿民”在后,向村民行贿买票或已是谋取村官行动的第二步了。于是,既然有权力制止这种违法参选行为的政府都不出手,则即便有些村民不想买贿选者的账,大约也是于事无补的。如此背景下,贿选村官现象当然会愈演愈烈。
在这一意义上,对违法违纪的贿选行为施以严格政策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而对有惰政乃至“歪政”之嫌的基层政府部门,同样应该予以严格的规制。如果基层乡镇政权的行使能够规范,执法能够严格严密,有害于村民自身利益的贿选行为,自然就会因得不到村民的支持而减少。
二、选举后之黑——腐败
(一)、腐败之现象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反腐败的目光聚焦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而往往忽视了广大农村基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村干部腐败被大家理解为吃吃喝喝、多占多拿,而且‘权小位轻’,并不将其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在我国,尽管“村官”不是官,但“村官”负责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其权力不可小觑,“村官”腐败的危害性同样不可低估。
据权威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已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以上。其中贪污集体财产者有之;挪用公款者有之;巧立名目大吃大喝者有之。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数百万,甚至几千万元。而且集体的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整个班子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内外串通、上下联手。据报道有一个村以村支书为首,包括村委会主任、出纳、会计、村民组长等11名村干部在四年的时间里,采用虚报冒领和挪用的方式侵占村民利益,涉案金额竟然高达千万元之巨。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见窥见当今村官腐败的一些表现形式。放眼全国,村官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优扶等资金和物资;在工程建设发包、企业和集体山林土地承包时收受贿赂;有的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或借给亲友使用;在集体资产处置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混乱,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其作案手段复杂多样。
(二)、腐败之因
村民自治被异化,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村民自治主要体现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并约定八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操作中,这种民主决策权难以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往往变成了“村委会自治”,并最终演变为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对村委会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很容易被架空。
(1)、村民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学相指出,虽然村民享有监督村委会的权利,但由于往往不懂得如何行使权利,加之担心举报会遭到打击报复,所以面对腐败村干部,多数村民常常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对村干部的外部监督也难以到位。钟闻东说,各级政府对村干部的监管约束,无法像对国家工作人员那样到位,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上的真空地带十分明显,再加上人手不足,当前各级政府对于村干部腐败案件,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即使村民把问题反映上来,有关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
(2)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也为村干部腐败埋下了隐患。在胡学相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干部选举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且可操作性不强,以致选举实践中,贿选、操纵选举、行政干预选举等问题不断暴露。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唐士其认为,贿选与村干部腐败有着天然联系,那些通过贿选上台的村干部,很少会考虑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而是明确把“做官”视为一种风险投资的过程,一旦当选便想方设法加倍捞回投入成本,从而为日后的贪污腐败埋下伏笔。
(3)、乡镇干部不愿管。一些乡镇干部反映,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乡政府对村干部不好监管。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体制,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
有一些乡镇领导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农村干部出点问题在所难免,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捂则捂;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有关专家坦承,有些乡镇干部出于人情、利益的考虑,对村干部监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说情包庇,查处时也是给个不痛不痒的处分了事。一些群众反映多、意见大、长期久拖不决的违法违纪案件,往往都和县、乡领导干部的袒护有关。
三、遏制腐败之机制
(一)、完善村干部选举。首先应改革村干部候选人提出办法,完善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确保村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和监督,严查舞弊贿选,避免“家族村官”、“恶人村官”、“贿选村官”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返乡务工人员等新生代村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以改变目前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等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
(二)、完善村务管理和决策机制。农村成立村政评议社,其主要工作是评议监督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各种资金的使用、村内各种重大事项的制定等。村政评议社在村党支部和乡镇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长和评议社成员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中产生。党员必须是不在支部班子中任职、对党忠诚、为人正直、有较高群众威信的;村民代表必须是遵纪守法、有一定觉悟的;村政评议成员要吸收驻村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评议可以专题评议、阶段性评议和即时评议。在评议时,分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如果基本满意占50%,或者是不满意占30%,乡镇纪委就要找被评议人谈话,对评议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则要展开初步核实。杜绝由少数人“拍脑袋”决策的现象, 努力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完善村干部监督机制。上级部门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应进一步加强,可定期检查村务、村账情况,听取村民意见。村民更要成为村干部的“全天候”监督者,防止村民自治变为“村委自治”。这就需要进一步打通民意反映渠道,让村民的意见顺利“上传”到有关部门。否则村官腐败也不会得到根治。
当然,遏制村干部腐败,根本还在于要在农村地区培育现代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并教会他们行使权利的方法,让村民在发现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时能及时举起法律武器。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村级干部工作在农村业务经营的第一线,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带头人。作为党和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他们直接接触农民,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但一些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不但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给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村官腐败”绝不能小视,反腐败绝不能“抓大放小”。治理村官腐败,势在必行。要从选举之时——杜绝贿选,要严把村官队伍的入口,才能更好防止村官腐败的发生。加强村民的法治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农村村务、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延伸和强化对村官的管理监督。对腐败村官也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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