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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远离“棍棒”
2013-5-13

  5月3日,在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上,一名小学生模样的男孩当街跪了一个多小时,而让其下跪的人正是他的母亲,因为母亲被老师告知孩子在学校偷同学东西。据目击者介绍,在罚跪之前,母亲脱下高跟鞋,用鞋子抽打孩子的手,罚跪之后,她本人径直离开。这种粗暴的体罚让人大跌眼镜,同时再次引发人们对“棍棒教育”的关注。

  “棍棒教育”源自家长专制

  提起“棍棒教育”,人们会情不自禁地想起一句俗语——“棍棒底下出孝子”。多数中国人会相视一笑,儿时挨打的记忆、为人父母后痛下打手的记忆统统涌上心头,五味杂陈。

  而中华文化的教育历史中,“棍棒教育”是家长专制,更确切的是父权专制的产物。民间耳熟能详的明传奇《绣襦记》有郑元和被其父活活打死一节;小说《红楼梦》里贾政打宝玉的情节更是鸡飞狗跳,宝玉虽然没有伤了性命,但也养了一个多月。家长专制带来父权的绝对威严,父亲平日高高在上,对儿子冷漠疏离,在他们看来,儿子不按自己设定的轨迹成长,离经叛道,就是忤逆。一旦儿子犯错,不分青红皂白便是一顿打,发泄完毕,又撂开手不管。

  “棍棒教育”的野蛮武断,早已为教育家所诟病。孔子素来提倡“因材施教”,后人对此多有继承;封建制度被推翻后,家长专制作为其中重要的弊病被予以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人人自由平等的观念。但制度容易推翻,观念难以迅速转变,家长专制余韵犹存,“棍棒教育”阴魂不散。2011年,“狼爸”萧百佑凭借其“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的理念以及四个孩子中三个考进北京大学的事实火了。虽然民间私下的打孩子行为并不少见,但家长多半抱有不得已为之的态度,“狼爸”以此作为教育心得并加以推广,不免一石激起千层浪。

  与此相对的,是一个奇怪的节日——4月30日“国际不打小孩日”在中国的遇冷。“国际不打小孩日”(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由美国反体罚组织“有效管教中心”(Center For Effective Discipline)1998年发起的。它的英文名称中“P“″K一词俗称“打屁股”,所以有人也将中文译成“无巴掌日”或“拒绝体罚日”。这个节日的口号是:“请来试试看,至少在今天不要打小孩,或者你将会发现,今天过后的每一天,你都不需要打小孩了。”可是十余年过去,直到今年都没有多少人知道这个节日。是节日没有影响力,还是“棍棒教育”实在积习难改?

  “棍棒教育”与保护儿童权利思想缺失有关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1999年“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家里,6.4%的孩子经常挨打,17.5%的孩子有时挨打,47.3%的孩子很少挨打,从未挨打的孩子仅有28.8%。2005年时依然只有不到30%的孩子完全没有接受过“棍棒教育”,可见其影响之深。

  “棍棒教育”的普遍存在,及“国际不打小孩日”的遇冷,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看来,都与中国传统思想中儿童权利的缺失有关,儿童没有地位,是大人的附属品,因此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之说。孙云晓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对父母的称呼是‘家长’,‘家长’就是家长制的缩影,表明父母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国际不打小孩日’是源于美国的纪念日,并非世界通行的、有影响力的节日,没有被广泛知悉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国际不打小孩日’带来的教育学命题,值得社会关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大伟对本报记者表示,它的出现体现了对孩子权利的充分尊重,及对体罚教育的坚决反对。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欧美家长不惩戒小孩。欧洲教育名言有云:“男孩的耳朵长在背上(屁股上)”,意思是对调皮的男孩而言,惩戒也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四大原则,但绝大多数父母对此不了解、不重视、不遵守。而现代儿童观,即儿童拥有合法权益、人格尊严,

  应当受到保护等,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还是比较脆弱,需要反思。

  “棍棒教育”伤了孩子心

  “棍棒教育”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和人格扭曲,使他们没有安全感,自卑,无助,缺乏自信心。在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中,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在挨打之后,67.3%的孩子心情气愤、痛苦、伤心,18.1%想离家出走,9.2%甚至产生了死的念头。据相关分析发现,中小城市和西部城市的孩子感到很“气愤、痛苦”的比例偏高,这一感受与年龄呈正相关,年龄越大比例越高。此外,“产生死的念头”的孩子,随年龄增大比例也增高;女生的比例要比男生高,城市孩子的比例高于县镇和乡村。

  王大伟认为,长期严厉惩戒的结果是,孩子胆小,自信心差,抑郁,但具有守规矩,不屈不挠,节俭奋斗,适应社会的性格特征;而从不被惩戒的孩子相对会胆大,自信,但也可能有不守规矩,贪图享受与不思进取的性格特征,这就是溺爱造成的。

  孙云晓说:“孩子的成长过程应当是逐渐独立的过程,其中最需要

  自信心的支持,其来源就是亲情和友情。而‘棍棒教育’会使孩子产生两种情况,一是自信心缺失,二是从自卑转而成为‘小霸王’,接受并认同暴力模式,把恃强凌弱看成正常的生存法则,从而把攻击、伤害他人作为发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立法保护孩子免受虐待

  “棍棒教育”终究还算一种教育模式,是为起到教育目的实施的惩戒,但是惩戒必须要有度。上述调查还显示,76.2%的孩子认为父母打得比较轻,而有12.5%认为父母下手重甚至留有疤痕。王大伟表示,“倘若超出惩戒范畴对孩子造成伤害,那就成为了家庭暴力,严重者将成为刑事犯罪。对家庭暴力和虐待,全世界都必须说不。联合国出台了相应规则,对家庭暴力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法规对保护孩子不受虐待作出了相应规定和约束。”

  在电影《刮痧》中,刮痧留下的孩子身上的伤痕被美国各方认为是受虐待的证据,从而使在美国居住的中国家长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而在中国,家长老师对孩子进行虐待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中一些严重、致死致残的案例被曝光,而不明显的案例很容易被漠视。王大伟认为,所有教育中都包含惩戒与爱两个方面,然而很容易被简单划分为惩戒与溺爱之争,欧美文化中并不缺乏惩戒因素,而中国文化中亦有爱护的成分,所以不能把中国与欧美简单地二元对立。只有当重视孩子的权利和尊严成为家长和老师的共识时,虐待才能从根本上被消除。

  在遏制虐待方面,一些欧美国家的立法可提供参考。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新西兰设立了“虐待未成年人罪”,《新西兰刑事法典》第195条规定:“虐待自己监护、照顾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纵容自己监护、照顾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受虐待,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失常或精神障碍的,判处五年以下监禁。”德国则设立了“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德国刑法典》第171条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16岁之人所负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进行犯罪或卖淫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法国、荷兰、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并未设立具体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他犯罪的规制范围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都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防止虐待有详细的规定。“在欧美,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具体、便于执行的操作手册,我国的相关立法则原则性强,实施中有一定困难。”孙云晓说。

  “中国的某些立法精神是超前的,对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得很全面,”王大伟说,“这两部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规范在理论性上比较强,相比之下欧美国家的法律法规里操作性的条款更多。但欧美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对他们的放纵。”

  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之上,相信随着现代儿童观的逐渐深入人心,“棍棒教育”、虐待孩子的行为会渐渐减少,最终消失。“棍棒”走进历史,然惩戒与爱的教育将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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