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权、张金元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旁听席坐满了人,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
村支书本是应该紧密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想,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全心全意带领群众致富的人民公仆,但个别村支书却被金钱和权利蒙蔽了眼睛,欺压群众、为了个人利益而违法乱纪。
被告人张光权自2006年至2011年间在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水田村担任村支书兼主任,被告人张金元自2007年至2011年间在盐井镇水田村担任计生宣传员,期间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三种犯罪行为,被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被告人张光权、张金元在任职期间采用自购收据、自制清单、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水田村民缴纳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据为己有,张光权单独或与张金元共同侵吞国有资金18笔,金额124010元,张光权个人得赃款100460元。张金元单独或与张光权共同侵吞国有资金3笔,金额21600元,个人分得赃款13650元,二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水田村民办理计划生育准生手续及落户手续的过程中,对政府灾后重建资金进行名额分配时,以及在其他日常的村务管理活动中,采取多种手段向村民索要现金或收受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张光权单独或与张金元共同收受贿赂20笔,金额42000元,个人分得贿款37150元,张金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12笔,分得贿款15350元。
2009年底张光权将由村委会按照水田村委会《村规民约》收取的违约金44000余元进行均分,张光权、张金元等人各分得现金11000元。2010年底张光权采用同样方法,将同一性质的现金68000余元进行均分,张光权、张金元等人分得现金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光权身为村支书(兼村主任)、张金元身为计生宣传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自购单据、自制清单收取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国有资金,被告人张光权还利用组织维护村级公路建设之便利,采用虚报工时费、冒领工程价款等方式侵占国有资金,二人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种方式索取现金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村委会依照村规民约收取的违约金的职务便利,将数额巨大的集体所有资金112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予私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张光权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受贿犯罪中有索贿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张金元在参与实施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犯罪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对其所犯三罪均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光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6561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金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没收退缴的赃款570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光权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实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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