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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案未成年高中生回访:近七成被退学
2014-7-5
社工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者进行成人礼宣誓,这些少年的未来仍是未知数。新京报资料图 王贵彬 摄  社工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者进行成人礼宣誓,这些少年的未来仍是未知数。新京报资料图 王贵彬 摄
西城检察院涉案未成年高中生回访情况西城检察院涉案未成年高中生回访情况

  未成年高中生犯罪或涉嫌犯罪后,被学校劝退率接近七成,被劝退后再次复学的比例仅为四分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对近两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发现,多名涉案的未成年高中生在法院宣判、甚至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即被学校劝退中断学业。检方表示,学校劝退的做法,有违国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学业中断】

  涉案高中生退学率超八成

  近日,西城检察院对2012、2013年度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对象为29名涉案的京籍未成年人,他们均是北京市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在校学生。

  在这些学生中,只有7人因学校不知其涉案而继续正常上学外,另外22名学生中有3名主动退学,4名做了其他处分,其余15名涉案学生,均被学校停课并做劝退处理。

  在校方知道涉案的22名未成年人中,退学率达81%,被校方劝退率达到了68%。

  西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有些未成年人涉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次采取传唤或者刑事拘留后,学校就会以违反校规为由,做出立即停课并劝退的决定。

  “有的学校做出停课决定,就是不让学生上课,逼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该工作人员称,这也是学校让涉案学生退学的一种变相手段。

  【学籍断档】

  退学学生复学率不足25%

  刘希(化名)是西城区一名涉案学生。2012年,他因涉嫌参与一场聚众斗殴,被警方控制,随后被校方以违反校规为由劝退。

  “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他参与了这场斗殴”,西城检察院工作人员称,经过调查,西城检察院对刘希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校方已经将刘希劝退。

  刘希在家待了半年后,父母为他找了另一所学校。“这个新学校看见他的学籍空缺了半年,让他补上”,但刘希父母找到原学校时,原学校拒绝为刘希出具连续学籍证明,刘希也因此无法转学。

  “只要学校出一个证明,承认他这半年是这个学校的学生,他就可以转学”,西城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他们也前往原学校做工作。校方称,刘希在被劝退之日起即被停课,他们仅可能出具截止到劝退之日的学籍证明,对于之后“空白状态”,学校“不予负责”。

  “被劝退学生转学很困难并非个案”,上述工作人员称,在被劝退的学生中,很多最后都转到外地的私立学校。

  据该院统计,这些学生中,成功转学的涉案未成年人,不足25%,“有的只能待在家里或找工作。”

  【就业困难】

  派出所难开无犯罪证明

  调查显示,回访中的涉案未成年学生,已参加工作人数为4人,其中3人系被劝退后直接参加工作,因仅具有低学历(初中文化水平),三人从事的行业也属于低收入行业。

  这些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遭遇困难。西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涉案未成年人贾某,因所在的学校始终不知其涉及刑事案件而顺利毕业,但他应聘的公司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方能入职。而警方以公安系统上有其曾经有涉嫌犯罪的记录,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办案人员表示,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轻微情节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出具证明。

  经西城区检察院联系,当地派出所最终同意为贾某出具证明,但因为应聘公司没有提供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的函件,贾某目前仍待业在家。

  【有违法规】

  校方劝退涉案学生欠妥

  东城区某高中校长陈女士介绍,在他们学校,还没有直接开除学生的情况,“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高中阶段,学生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陈女士说,如果学校劝退,一定是学生之间有矛盾,“如果学生家长有能力给他转学,这样可以化解矛盾源头,这样也可以”,陈女士说,如果学生转学困难,学校就不应该劝退,“如果学生违法了,会有法律处罚,如果法律不处罚,那就说明这个学生犯的错误还没那么严重。”

  据西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多数学校对涉案未成年人劝退,都以违反校规、校纪为由直接停课,劝说涉案未成年人自行申请退学。

  “在被我院依法宣布不起诉之后,学校往往会以‘高中阶段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担心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等理由,拒绝接纳涉案未成年人继续学业。”上述工作人员说。

  西城检察院上述工作人员说,学校劝退的做法,违反了国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的学校劝退,就是不想让这些学生影响他们评优。”

  ■ 法律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高中生退学的4个条件中,并未涉及刑事犯罪情形。同时该办法规定,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宁 实习生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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