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沈俊霖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青岛市食安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间的协作与配合,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意见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共同查处;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或商请提前介入。
意见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也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意见,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通报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市食安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司法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源头,更彻底地清除扰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多内容请点击青报网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