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简称《意见》),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顺势而为,更好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本报特邀请业内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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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左晓蕾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任常青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主持人: 李彦赤
主持人:在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大框架下,财政资金如何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对接?
左晓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市场化程度和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城镇化最大特点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而要解决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等问题,必须通过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才能取得效益,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思路,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也可以通过资源整合,解决单个生产主体没有能力解决的问题。
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角度来看,财政的支持非常有必要,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支持其发展,当合作社形成一定规模、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后,则可以通过减税的方式予以支持。
任常青:财政部近日出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展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相对应,应当看到,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也是政府对一些行业,如民生工程、“三农”领域展开扶持的一种策略。事实表明,近年来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同时,财政支持的方式也在调整,过去发放到每个种粮户头上的补贴,现在则以项目的形式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我认为,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进一步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融合。此外还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中央指导、地方选项,因地制宜围绕地方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和优势特色产业状况,引导和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持人:在发挥财政导向功能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参与进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左晓蕾:银行如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前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农民贷款,并不完全出于风险,还包括手续太复杂、业务太分散、成本太高等问题,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公司、市场化状态存在,在生产、经营、销售等领域具备了更大的市场空间,也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大的信贷融资主体,如果企业发展得好,银行经过风险评估,服务意愿也会增强。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初期建设过程中,很难对未来收入、市场发展有一个明确的规划,这就需要银行从推动的角度来做一些评估工作,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支持,这种前期的支持或许就是实现合作社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从金融创新角度上来看,我认为合作社建设初期还是不能满足银行传统信贷评估指标,这需要银行做出更多的研判,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期建设中的资金需求。
除了银行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外,实际上还有许多投资模式值得探讨,譬如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方式进行支持,当然,现阶段股权投资还是很难参与专业合作社发展,但应当看到,合作社发展并不一定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通过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渠道,可以有效调动民间资金参与到农业现代化的建设,这也有助于培育农村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任常青:《意见》明确提出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农民合作组织自我发展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服务。基于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对接财政支农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等方面及时跟进,满足相关主体资金需求,同时,要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更多地开展联系和合作,围绕“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服务。
《意见》还提出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组织。如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农民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农民合作组织。对于这些利好政策,农村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创新,扩大抵押物范围,增强农民合作组织的贷款可得性。
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出于风险考量,对于资本下乡需要审慎研判,预先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当然,社会资本也可以通过参与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进一步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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