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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警惕“山寨合作社”高息揽存非法吸储
2014-4-2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正式施行以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入社门槛低,合作社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鱼龙混杂现象,一些人甚至打着合作社的幌子套取政策补贴、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违法行为。专家称,对这些不良现象应加以警惕。

  河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慧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一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赵慧峰根据自己调研成果介绍说,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门槛低,凑够5个成员、上网下载一个章程、起一个名字就可以登记,有些地方卖农资的、种蔬菜大棚或者搞养殖者稍成规模摇身一变就成了某个合作社的“理事长”。这些合作社大多流于形式,大小事务只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难以起到引领社员致富的作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如今个别涉农企业积极组建合作社,其目的是为了拿补贴,这种合作社只具法律形式,并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

  一些人打着合作社的幌子高息揽储高息揽存、非法吸储现象频见报端,这类合作社的特点是入股农民的年利息较高,有的高达12%甚至15%;如要放款,借款利率更高,普通农民、涉农项目根本无力承担。

  赵慧峰建议,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银监会应共同加强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合作社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档案,每年对其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动性等内容进行备案和定期统计监测;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注册和日常经营的监管;银监会负责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上,鉴于县级金融监管办事机构人手少、进行现场监管成本高,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定时定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记者曹国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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