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
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军,因连续多年在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过程中吃回扣,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此外,该中心因单位名义收受好处费,被判罚金10万元。
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区教委同意,负责全区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据了解,石景山全区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险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
王建军自2004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该中心主任。2004年5月至2012年7月,李雅琴(另案处理)担任该中心保险业务处副主任。两人利用权力,收受保险公司的好处费。
案卷材料显示,保险公司一直按全区保额10%的比例给经办人员返点,而返给中心的好处则为20%;另外,中心还按每所学校缴费额12%至14%的比例给校方返点,剩下的钱则用于中心发放福利。
王建军被抓后承认,他和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高管王某说过,“中心的意思是每年都要给中心返点,作为中心工作人员的外出考察费用”。
王某证实,王建军常给他打电话,话里话外就是想要钱。公司想把现有的业务量保持住,只能和王建军搞好关系。
李雅琴说,王建军每年都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并称花的是保险的返点费用。但2011年王建军没有组织旅游,给员工每人发了3850元。李雅琴认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愿意给好处,是想把石景山区教委所有的保险业务垄断,而该公司只有通过中心才能揽到学生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2013年2月27日和3月1日,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分别将李雅琴、王建军控制。一审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雅琴有期徒刑12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宣判后,王建军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事实
2005年至2012年间王建军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伙同李雅琴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王建军分得83万元,李雅琴分得32万余元。
2008年至2011年间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在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王建军决定以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销中心职工外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收受回扣,共计30万余元。
2006年至2012年间王建军利用担任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北京石教商贸中心、北京市大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石教商贸中心、北京市大愚贸易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职务便利,私自从上述3家单位为其本人及亲友报销差旅费、住宿费共计2.1万余元。
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0日李雅琴利用其负责管理、保存全区学生意外伤害险保费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256万元的保险费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共收益1500余元。(记者孙思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