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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地方法检人财物上收可防止干预司法
2013-11-20

专家称地方法检人财物上收可防止干预司法

据新华社电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两大体制性障碍:一是司法地方化,二是司法行政化。

法检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

“这表明党中央下了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诉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这次改革有望突破。”陈卫东说,虽然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但却是制度性的变革。当然这还需要更加具体的制度措施予以跟进、落实。

“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不依赖地方,这对于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是重大促进。”陈卫东对改革充满信心。

冀祥德对改革也充满期待。他说:“应当切断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同地方的关联,全面改革司法预算制度。地方部门也不应该以各种方式干预司法过程。”

办错案难以确定责任人

陈卫东还指出,“长期以来,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具体承办人承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组成的审委会、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模式。这一模式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

决定指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从案件承办人到司法机关领导谁都管,而出了办错案等问题,却难以确定责任人,很难追究责任。”陈卫东认为,要改变这个状况,就要推出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

“应当切断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同地方的关联,全面改革司法预算制度。地方部门也不应该以各种方式干预司法过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

关键词:反腐

对于公开有关事项的改革,专家认为体现出分步骤实施的特点——

今后将逐渐公开所有官员有关事项

据新华社电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只有真正扎紧权力的笼子,才能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决定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方面,呈现三大看点。

纪检工作双重领导加强监督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双重领导是党章做出的规定,但对双重领导的内容、方式没有明确解释。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现有形式下,地方各级纪委主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客观上存在监督不力或监督过软的情况,特别是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

“这项改革实施,一方面使纪委的监督更加有力和有效,另一方面将规范和限制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负责人以不适当方式干预反腐败工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

新提任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决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除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专家表示,这是对近几年社会各界呼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作出的回应。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已建立和运行多年,“但这项制度如果没有公开,其作用就会打折扣”。

“这次提出的公开有关事项的改革,体现出分步骤实施的特点,即先拿新提任领导干部做试点,这意味着今后将会逐渐公开所有官员包括财产情况在内的有关事项。”姜明安说。

探索实行官邸制预防住房腐败

10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意味着加强作风建设已经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

决定一方面围绕反对“四风”,对加快改进作风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引人注目的是,决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一直主张实行官邸制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因在不同地区、部门任职,当前出现了一些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现象,实行官邸制可以抑制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住房腐败。”

决定同时提出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姜明安表示:“只有建立起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并让这些制度真正运作起来,才能切实有效地反‘四风’、反腐败,控制公权力滥用,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已建立和运行多年,但这项制度如果没有公开,其作用就会打折扣。”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关键词:人权

废止劳教制度系人权司法保障重大进步,专家表示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

据新华社电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记者就劳教问题采访的相关法学专家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专家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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