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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无“性贿赂”,怎么治理?
2012-12-22

“雷政富事件”毫无疑问是今年网络反腐的里程碑事件,随着新闻调查的深入,“”,成为该事件发展中最为核心和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汇。

  正如那句俗语——“权力是最好的春药”,无论古今中外,权色交易都在所难免。《左传·昭公十四年》中,记载了因叔鱼收受雍子提供的美色贿赂而将二人定罪处死的案例,《唐律·职制篇》和《清律》中也有将官员娶当事人的妻妾女规定为犯罪并加重处罚的法条。

  在国外,也不乏“性贿赂”的案例,他们有无成熟的治理经验可供借鉴?

  “性贿赂”入罪仍有较多争议

  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虽然法律无法治理性贿赂,但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官员的性丑闻终究无法隐藏。

  性贿赂可谓各类腐败案件中最夺人眼球,也最令当事人声名狼藉的一种。与其他形式的腐败案件相比,性贿赂不仅同样导致公权力滥用,还将极大动摇政府威信、败坏官场风气,同时还会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调查,69.9%的公众认为权色交易现象严重,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

  无需赘言,在打击性贿赂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是不遗余力的。但和许多人猜想的不同,“性贿赂入罪”并非国际主流观点,更贴切地讲,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由于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正如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所言——“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随后将之归结为“三难”:一是认定难,难以证明女性和官员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谋取利益的意图;二是定罪难,性行为难以量化,比如是以发生性关系的总量为参考值,还是以与多少人发生过性关系为参考值,都难以实际操作;三是如果官员和女性的确是有真感情才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道德,则都难以定罪量刑,而这一点又恰恰十分难以验证。

  正因此,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公职人员接受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并不包括性贿赂。在美国的《联邦贿赂法》、《禁止利用暴力胁迫妨碍通商法》、《联邦交通法》、《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中,贿赂的内容被定义为“任何有价之物”,没有任何一个判例和解释认为性贿赂是可以包括在内的。在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中,贿赂内容为认定为“利益”,即“1.佣金、礼物、贷款;2.茶钱,利是;3.金币”。此前,在国内一些媒体报道中,多有“世界各国已普遍将性贿赂入罪”的说法,是不严谨的。

  真正将性贿赂入罪,并且有判例支撑的国家,是日本。在这个政治家对风尘女子多有偏爱的国家中,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1915年时,一名日本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1982年时,日本一法官让女犯陪睡三天而枉法减刑,被日本法院直接判性贿赂犯罪。19981月,日本前大藏省官员井坂武彦涉嫌接受野村证券公司价值258万日元的“行贿性招待案”,即给他招妓。以上几案可谓具体的性贿赂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绝大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并非缺乏对此种行为的治理方式,更非纵容此种风气,而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虽然法律无法治理性贿赂,但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官员的性丑闻终究无法隐藏,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刑法以外的方式反而更加高效。

国外性丑闻多见少有

  美国绝大多数的性丑闻都属于私人问题,不牵涉其在职期间的。因其反腐体系和政治制度都给公权滥用设立了重重阻碍,官员难以为红颜提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根据网易新闻中心的不完全统计,1970-2012年美国共有58位主要政治人物(多为国会成员或联邦高官)染上桃色丑闻。如果按种类划分,其中17例为外遇,性骚扰(或被指控性骚扰)也有17例,育有私生子7例,招妓6例,猥亵未成年人(或未遂)的5例,为情人谋求便利的4例,其他2例。

  然而,绝大多数的性丑闻都属于私人问题,不牵涉其在职期间的政治操守。按性质分类,这58例政治性丑闻中,41例属于私事,比如婚外恋、外遇或育有私生子;13例为犯罪(或涉嫌犯罪),比如性骚扰或诱奸未成年人;仅4例涉及政治腐败,比如为下属情人涨薪等。即,40多年来,美国高官的性贿赂事件发生率仅占性丑闻的6%左右。

  这是个值得深思的现象,但原因也很简单。所谓性腐败,无外乎两部分,即涉及私德的性行为,与涉及公权的交易与滥用。正因为美国在对于公职人员的制约和监察上已经做得足够完善(详见《新京报》评论周刊121日《美国的反腐败体系》一文),而且越是高等级的官员,其所受到的制约力度和其所在职位的竞争性也越大,所以无论是不是性贿赂,美国反腐体系和政治制度都给公权滥用设立了重重阻碍,导致官员难以为红颜提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试想,如果雷政富们没有在其权力范围内说一不二的能量,又怎会有人向其发射糖衣炮弹

  而至于涉及私德的性行为部分,美国的清教主义传统导致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极高。所以,一旦公职人员发生性丑闻,哪怕只是花自己的钱嫖妓,不必法律出手,社会道德层面的巨大压力也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下台。正如美国国会顾问罗森伯格所言,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譬如某些总统候选人,可能只是被传在妻子生病时与别的女人有绯闻,那么他即便不被公众抛弃,也会被党内决定出局

  此外,发达的媒体监督也成为性贿赂的终结者。比如著名的英国军火公司性贿赂沙特亲王事件,便是由英国媒体捅出来的。正是因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的合力,官员的裤拉链便不敢轻易造次。新京报评论员李慧翔

 日本第一个“”判例

  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小仓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安川,在担任一件盗窃案的审理工作时,约了被告私下出来谈谈。面对这位年轻的女性,安川说你的案子可大可小,最后决定权在我手上。于是两人去了附近的情人旅馆,事后安川法官又给了女子5万日元好处费,当然女子也得到了较轻的判罚。

  12月,福冈地方检察厅以滥用公务员职权以及受贿罪起诉了安川,经过漫长的5年审判过程,到1985年,安川终于被判1年有期徒刑并且立刻收监。

  因性贿赂受刑期最长纪录

  200633日,美国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美国会前共和党众议员兰迪·坎宁安8年零4个月的监禁。在此前的审判中,坎宁安承认自己接受了总计240万美元的巨额贿赂。在美国国会的历史上,这样的案件比较少见,坎宁安也成为被判刑期最长的议员。

  在担任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委员期间,他通过各种形式收取了240万美元的贿赂,除了常见的现金、支票、古玩、名贵地毯、古董家具、游艇俱乐部会员卡外,承包商还向他献上了妓女。

  加拿大版雷政富

  据加拿大《国家邮报》20107月报道,加拿大移民审核局前法官史蒂夫·埃利斯因索取性贿赂而最终被安大略高等法院判刑18个月。20099月,埃利斯向申请难民资格的25岁韩国女子金姬惠表示自己的婚姻很糟糕,并暗示如果我们暗地里把事情做了,就没事了。出乎他意料的是,这一切都被金姬惠的加拿大男友偷录下来,并最终将他告上法庭。

  因为没有“”,法官的裁定是埃利斯违反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并且削弱了公众对加拿大移民系统的信任。这也证明,有没有针对性贿赂本身的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监督公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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