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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亟待加强
2012-3-9

出处: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海南分局  作者:李成业

一、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三农”的弱质性制约着贷款的持续增加。从总体上看,农业仍然是弱质产业,特别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劳动生产率、商品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信用环境欠佳,在现有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率水平下,盈利率较低,信贷风险较高,从而制约着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二)农田水利项目产权关系不明晰。目前,农田水利设施经营管理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等不清晰,成为制约金融加大信贷投入的瓶颈。农田水利项目在管理上涉及的部门广、头绪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成为影响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突出障碍。

    (三)部分项目难以满足信贷准入条件。按照“谁建设、谁投入、谁收益”原则,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维护费用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民自己承担。但是农民收入低,农村基层村组也没有能力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足够资金,难以满足一定的自筹资金比例。同时,农村居民的住房与乡(镇)企业的厂房不能用于抵押,即使能够用于抵押,由于流转交易的市场小,变现能力差,银行也难以认可这些抵押担保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商业信贷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

    (四)农业保险机制的缺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承受的自然风险大,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农业保险。现有的农业保险险种也非常少,难以覆盖全部风险,农民的投保意识不强,也不愿意负担农业保险费用。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则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阻碍了农业信贷的进一步投入。

    二、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支持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作为水利建设融资主渠道的作用。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拓展以水利建设为重点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与水利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的江河湖水系治理、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涉农水利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要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对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对于某些急需上马且收益水平较低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实行较低水平的优惠利率。

    (二)完善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配套政策。各级财政应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或承担全部利息;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提供减免税费的政策;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一些重要程度较高但收益水平较低的涉农水利项目的贷款,财政可给予贴息,对银行发放这类贷款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财政可设立专项贷款损失基金,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三)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专门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水利基础设施的贷款主体和以其他融资方式融资的主体。投资公司可由政府主导,以此建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统贷统还的融资机制,为商业信贷的介入提供平台。支持水利企业利用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把资本市场作为水利企业重要的融资平台,加快水利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同时鼓励和支持现有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再融资提升融资能力。

    (四)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银行应积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农业、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产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活力。探索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或收费权等为担保,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发放抵押贷款;积极探索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融资租赁业务。

(五)设立农田水利设施政策性保险。除发展洪水保险外,保险公司应根据水利工程特点和水利建设主体需求,大力开发与水利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新险种,增强保险业务在水利建设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强化保险对水利建设的促进功能。同时,政府可以为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补贴,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为水利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李星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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