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田国良主持的一项研究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中,约有六成(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另一份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更触目惊心:据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2012年作出的一份《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在2002年11月至2011年6月里,72名“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有近八成曾得到职务上的晋升。( 6月18日中国网)
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血的代价,六成以上的副省部级官员得到“带病提拔”,如此类推,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所占的比例该如何呢?百思不得其解,我们在倡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同时,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官员因为“失德”而被“重用”呢,一个沉重的问题,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长久以来,干部的选拔任用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一个干部使用的好坏直接关乎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尊严。但很多时候,干部的选用往往被单位“一把手”所左右,“一把手”说谁好谁就好,说谁不行就不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选用的效果,也给组织研判干部增加了阻碍。同时领导干部个人提名、基层组织提名等情况也不乏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一个提名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效回避上述情况的发生,必须建立全面、系统的提名体系,加大提名责任追究力度,推行倒查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干部,在严肃追究干部个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提名人和单位的责任,净化干部队伍、规范提名责任、扼杀“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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