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封欢欢)12月20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10 5”惨案依法公开进行二审审理。涉案六名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会有新的证言、证词、证人或证据,以及六名被告的当庭表现,成为众多网友关注的焦点。一审中被判死刑的四名被告,今日将面临生死之辩。
“10·5”湄公河惨案 糯康集团杀人抛尸
2012年11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8万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
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冉某某等人获释。
糯康等4人一审获死刑 6名被告均表示上诉
2012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实施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国家安全及该流域的航运秩序。被告人糯康、桑康 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并运输毒品、杀害中国公民、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和劫持船只罪。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造成我国公民13人殒命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从严惩处。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 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一审宣判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集体上诉。
人民网将继续关注二审庭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