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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保健药致性功能障碍 状告药店获赔两万元
2012-12-21

为了美容,从一家药店购买了一个疗程保健药,使用后不仅没有达到美容的效果,还导致身体出现性功能障碍,致使家庭出现危机,十堰的陈女士一怒将经销商告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十堰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一审、二审,这起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案已作出判决,陈女士获得2万多元赔偿。

初试保健药出现“异常反应”

家住十堰城郊的陈女士,现年45岁,是某厂一名女职工。

2009年4月的一天,陈女士无意间在电视上看到某品牌保健药广告,该保健药可使卵巢的雌激素分泌恢复正常水平,达到从根本上美容的效果,陈女士便心痒痒。

同月20日,陈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十堰市某大药房,刷医保卡购买了一疗程价格为186元的保健药,先观察疗效。购买时,陈女士特地向营业员表示,自己属于过敏性体质,能否服用该保健药,并得到肯定的答复。

然而,陈女士按照保健药的说明服用该药后,不仅没有什么疗效,身体还出现了异常反应。于是,她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为此花掉了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9650元。当年6月1日,陈女士前往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进行过敏原检测,结论为自带保健药(外周型)过敏。

大药房承担两万多赔偿

得知自己是服用保健药致使身体出现不适,陈女士决定找大药房索赔,但双方始终没有谈拢,陈女士决定将大药房告上法院。去年4月11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陈女士诉称,她在该大药房刷医保卡购买了一个疗程保健药,服用该药后导致身体出现性功能障碍,进而导致丈夫闹离婚,出现家庭危机,请法院依法判令大药房赔偿自己所需各项费用共计20.158万元,其中包括大药房的虚假广告产品误导原告购买此产品赔偿0.55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性功能障碍和后期治疗费10万元等。

该大药房负责人则称:大药房未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保健药是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该大药房购买保健药使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曾多次到医院治疗。被告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出售的产品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28日,茅箭区法院作出判决,陈女士请求的精神损失费,结合该案案情予以适当支持,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判决:该大药房赔偿陈某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4726万元。同时,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此案属于特殊侵权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认为赔偿过少,表示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十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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