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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材料将母亲公证死 涉事公证员称不记得
2012-12-21

11月28日,曙光社区,69岁的罗娭毑站在自家客厅里,这套房子被她的大儿子抵押给了别人。

11月28日,曙光社区,69岁的罗娭毑站在自家客厅里,这套房子被她的大儿子抵押给了别人。

本报10月11日B01版报道

一个多月前,本报报道了健在的骆老太被“公证死”、房子被陌生人以儿子名义继承的事件

无独有偶,69岁的罗娭毑说,自己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亲生儿子把我公证死了,占有我的房子后,抵押出去还债。”巧合的是,这两起事件的公证书均出自长沙市蓉园公证处。

11月28日,罗娭毑将亲生儿子张某告上法庭,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陌生人让她交钥匙,才知房子被抵押

28日上午,罗娭毑早早通过安检,来到芙蓉区法院。她说,自己怎么也没想到,竟然有一天会为了房产,要和亲生儿子对簿公堂。

罗娭毑的房子位于芙蓉区曙光社区,面积为57平米。她说,丈夫几年前去世了,她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长沙,小儿子在深圳。在她眼里,两个儿子性格迥异,“大儿子花钱大手大脚,做生意亏得一塌糊涂,负债累累”;小儿子“脚踏实地”,事业有成。

今年5月,罗娭毑接到社区电话,说她的大儿子张某到社区开证明,“他说爸爸死了,母亲是后娘,他要继承爸爸的遗产。”

“他经常说假话,我后来打电话质问他,他又不承认去找过社区了。”罗娭毑说。

更让罗娭毑意想不到的是,今年8月,突然有陌生人找到她的住所,说她的房子产权已经被抵押出去了,让她交出房子钥匙。

她这才知道,大儿子张某通过虚假的死亡证明、伪造的放弃继承房产的声明等材料,在长沙市蓉园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她已于2010年因病在长沙死亡,而她的小儿子放弃房产的继承权。而后,张某据此完成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屋抵押给郑某,从郑某这里拿了一笔钱去还债。

庭审房产抵押是否有效成辩论焦点

罗娭毑说,她的房子是当年用自己和丈夫的工龄折算后买下的单位福利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应该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而大儿子和小儿子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罗娭毑说,公证处的公证现在已经撤销,她希望通过打官司,确认对房产所有权的份额,同时希望法院能确认第三人郑某的抵押权无效。

11月28日,庭审预定从上午9点开始,但直到9点20分,张某还没有到庭,法官进行了缺席审理。法庭上,“房产抵押是否有效”成为辩论焦点。罗娭毑的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房产在未进行分割之前,应当属于3人共有,张某通过非法方式变更房屋产权,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他还认为,不管郑某与张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郑某取得的抵押权均无效。

郑某代理律师则辩称,张某与郑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他还提出,罗娭毑应该将公证处列为共同被告,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在此主张抵押无效。

儿子“等债务问题解决会赎回房子”

28日上午11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谈起自己的大儿子,罗娭毑直摇头,“他真是又可恨又可怜。”

记者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到罗娭毑的大儿子张某。张某说,自己最近很忙,正在处理几起官司,所以没有参加庭审。

“亲朋好友都不理解我,有些事我不想让妈妈知道,说起来很复杂,我不想让她伤心。”张某说,自己瞒着妈妈继承房子,本意并不是想独吞这套房子,而是想暂时解决自己的债务问题,等债务问题解决后,再将房子赎回来。他还表示,抵押的房子他会想办法拿回来,“是我抵押的我会偿还。”

亲生儿子把我公证死了,占有我的房子后,抵押出去还债。 ——罗娭毑

我并不是想独吞这套房子,而是想暂时解决自己的债务问题,等债务问题解决后,再将房子赎回来。           ——罗娭毑儿子张某

[各方声音]

蓉园公证处当事公证员称已不记得此事

11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韶山北路的长沙市蓉园公证处,试图找到为张某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刘某因身体原因已有一段时间没来上班。

该公证处一名负责人称,他对此事暂不知情。他当即拨打了刘某的电话,刘某在电话里称“没印象,不记得出具过这样的公证书”。

这位负责人说,过去公证处存在一些审查不严的情况,现在已有很大改观。公证错误情况的出现,有些是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有些是公证员审查不严导致的。公证一个人的死亡,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至于公证员究竟怎么给张某办理的公证书,待调查后再回复记者。

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公证机构应审查证明材料真实性

湖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何忠禄表示,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如果公证员明知对方提供的证明是虚假的,仍然出具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证员若无出具虚假公证的故意,则应认定为过失,一般由公证处进行内部处理,将影响公证员个人考评。他提醒公证人员,应仔细审核材料,以免影响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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