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日前,来自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14名律师联名发出公开《建议信》,建议14个省会城市(直辖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删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条款”。昨晚,建议信发起人,律师王宇介绍,建议信已于18日以邮政专递形式,寄至14城市公交卡运营公司,但至今尚未接到回应。
14城市涉“霸王条款”
《建议信》提到,12月8日,南京市民卡公司删除关于“退资收取10%手续费”规定。但据不完全统计,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
14位律师和志愿者分别对各自所在城市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哈尔滨、贵阳、南昌、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7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规定,“退卡但不能退资”。如江西南昌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明确指出,“退卡系指退还卡押金,卡内余资不退。”
而北京、上海、杭州等7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对退卡者收取额度不同的手续费。如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规定:“卡内余额高于50元的(含50元),在扣除10%退卡手续费后当场退还。”北京(余额超100元)和广州(余额超150元)都按余额10%收取手续费;上海(余额超10元)和杭州的手续费,分别为余额的5%和1%;武汉和长春则分别为2元和3元。
发起人:不排除提起诉讼
王宇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无论存多少都有权随时取回。“但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很不合理。”
建议信认为,公交卡运营公司“退卡不退余额”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退资权;而“退资收取手续费”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两条款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建议信公开发表后,媒体报道了广州“羊城通”将取消退卡手续费的消息。“作为律师,作为长期使用公交卡的公民,我们会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如果各城市公交卡运营公司迟迟不回应,也不删除霸王条款,我不排除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王宇说。
部分城市公交卡公司退资条款
7个城市“许退卡不许退资”
南昌、哈尔滨、贵阳、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
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
天津 余额不足50元全额退还;余额超过50元(含50元)收10%手续费后退还
北京、广州 按余额10%收取退资手续费
上海、杭州 分别按余额5%和1%收退资手续费
武汉、长春 分别收取2元和3元退资手续费
新京报制图/郭宇
■ 个案
南京市民起诉“打掉”霸王条款
今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到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营业厅,要求退还IC卡,却被告知,他的卡有折弯,不能办理退卡,只能办理退资。另外,根据《记名卡办理规定》,退资还要收取卡中余额10%的手续费。于先生认为,市民卡公司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 “霸王条款”,于4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并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
2012年12月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对原告无效。”作为败诉方,南京市民卡公司修改了《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新修改的《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修改意见稿)》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在退资时不再收取10%的手续费。
据媒体报道,目前,南京市民卡公司正在进行后台系统的配套开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计最快明年即可实现。
■ 说法
推广IC卡禁向用户收费
参与联名建议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则表示,收取公交卡的“退卡手续费”条款还违反了我国《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显然,如公交卡运营公司一类具有公用性服务和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是不得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退资手续费的”,建议信在最后称。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