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潘某被延聘为一家国企的经理,4年的时间里,他采用销售公司产品,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的方式,截留本单位销售收入220余万元存入“小金库”内、并将其中的105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私分给本单位职工。日前,西城区法院判决,潘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
账目混乱
延聘老总遭举报
2010年底,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家研究院纪委的举报线索,反映其下属二级发展公司经理潘某存在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据单位纪委介绍,发展公司系研究院非独立法人的二级部门,无独立财务,经营收入均要上交研究院,但近几年间公司因拖欠原料供应方资金,被起诉至法院。在研究院应诉过程中,财务和法律审计部门在整理和调查公司财务情况时发现存在收支不符、账目明细混乱、部分小额交易不入账等问题,同时发现经理潘某存在私刻研究院公章的情况。
研究院纪委调查组决定令潘某停职检查,经过向公司的员工了解情况得知,公司经常会收到一些零散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订单,由于是个体户,一般都以现金方式支付而且不会索要发票,这部分现金会直接交到潘某手中,几年积累下来数额很大。虽然研究院统一制定了五联的发货任务单,一联给客户,两联留在车间,发货后公司还应当将财务联和回执联随现金一同交到研究院财务,但潘某是否把货款如实上交至研究院,员工表示不清楚。研究院纪委经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后,决定向检察机关报案。
设小金库
私分百万发奖金
在讯问室中,潘某并未对侦查人员的问题太多回避,交待了他自2004年至2007年通过向零散客户出售公司产品且不开具发票、截留现金货款2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潘某供述,公司对外销售产品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大宗客户由潘某代表研究院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把款付到院里的财务账号,由研究院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发货时由潘某开发货任务单给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再按照发货单给客户发货。有些零散的客户,有时会直接到发展公司库房用现金或支票购买,他们如果索要发票,潘某就会把货款交到研究院财务,开具发票给他们;如果客户不要发票,潘某就把钱自己留下,作为公司的“小金库”。
当被问及设立“小金库”的目的时,潘某很平静且毫无遮掩地答道:“多给职工发点福利,我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拿,还有一部分钱用作公司的市场推广费招待客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