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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闹离婚要分房 法院判决房子仍归老人
2013-3-7
 

丁大伯、沈阿姨的房子是卖鱼桥小学学区房。2008年,为了孙子读书,他们把唯一住房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儿子儿媳。实际上,过户后,老人还一直住在这里。

几年后儿媳闹离婚,要分房。两位老人急了,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房屋所有权。(本报7月10日曾报道)

近日,拱墅法院一审宣判:房屋所有权仍归两位老人所有,儿子儿媳要在十五日之内协助两位老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对于当
 
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原因,表述出入很大:一方说既不是买卖也不是赠与,一方说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双方都承认,当时并不是真的要买卖房屋。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而案件中的双方,既然不是真的要买卖房屋,那么也就是说他们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转让合同不成立。

儿媳说,这房子其实是赠与的,由于两位老人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儿媳也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对这一说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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