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关注“三农”问题。在粮食产量“九连增”、农民收入“九连快”的背景下,国家如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一号文件将有哪些新举措?
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各地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部分新主体仍存在“虚胖”、名不副实等问题,在集约化、专业化等方面有所欠缺。
一号文件强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我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余万个,入社农户达到4600多万,占全国总农户的18.6%,农民专业合作社呈井喷式增长。除了农业企业继续“深耕”农业外,一大批工商企业也进军农业。仅在浙江省,近5年进入农业的工商资本就超过了1000亿元。
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背后,一方面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许多只挂牌子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企业入农也出现了“非粮化”、跑马圈地等倾向;另一方面,制约新主体纵深发展的各种障碍凸显,贷款难、用地难、招人难等问题突出,新主体扩容增效面临多种困难。
为此,必须在新主体“提质增效”上下工夫。同时,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促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让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和经营性组织发挥各自长处,为各类新主体提供差异化、多层次、全流程的农业服务。
为了让务农不吃亏、有收益,让一部分年轻人愿意留在农村务农,应加大对新主体的支持力度。据了解,2013年,农业部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号文件提出,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
当前我国城镇化水平刚超过50%,但农民“市民化”政策的滞后,致使我国城镇化水平“虚高”。以浙江为例,2011年全省城市化率达到62.3%,但由于有2100万农民工存在,浙江的实际城市化率大大“缩水”。
长期研究“三农”问题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顾益康表示:“实现城镇化的核心因素是人,这要求尽快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补齐‘人的城市化’水平低、质量差的短板。”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表示,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许多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难以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他建议,将农民工纳入人均GDP、各项公共服务统计范畴,让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地区、覆盖农民工。
浙江试点“本地农民进城落户原有权益可保留、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可享受、原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可交易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
“作为农民工输入大省,浙江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方面面临巨大压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文勇表示,大规模跨省域的城市化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土地,如何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及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农民工输入省份的用地量保障等,都需要中央层面统筹考虑。
黄祖辉表示,中国农民工的大规模迁徙随着经济版图的变迁已经显出弊端,中西部村庄以及乡镇的空巢和东南沿海地区乡镇的拥挤形成鲜明对比。“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同时,应该强调就近就地城镇化,促进中西部城镇化快速发展。”
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随着新型城镇化展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更显迫切。因为在这一进程中,农民看到的是城市生活的蓝图,地方政府看到的是新的发展机遇,而一些房地产企业看到的则是新一轮“地产热”、“圈地潮”。
“一些地方政府容易把经念歪,以为城镇化又可以大规模拆迁征地了。”顾益康说,新型城镇化要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为此,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还提出,要“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当前在一些地方,城镇化被简化为让农民上楼,结果许多农民“被上楼”。“新型城镇化一定要走出这样的粗放模式。”吴文勇说,让农民自主选择是关键。
在浙江等沿海地区,农村户口上附着的土地权益的价值日渐提升,新一轮城镇化应该保障农民的选择权。“农民权利可保留,农民选择要尊重,市民权利可享受,农民产权可交易。”顾益康说,只有符合农民利益的城镇化,才能让农民真正满意。
顾益康说,要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就要以改革开路,推动深层次、“深水区”的改革。改革总体思路是让农民有更多选择权,推动农民财产可股份化、可交易化,让那些真正想进城的农民有机会将农村的财产变现交易,从而在城市置产,体面、尊严地生活。
2011年,浙江被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唯一的农村改革试验联系点,率先探索缩小城乡差距、加速农村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创新。“浙江在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方面改革创新,增强了农村发展活力,集聚了城乡一体化动力。”顾益康说。
融资难、农村资源变现难是农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实施《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悬置多时的农村“金改”在浙江省丽水市正式破冰,多项改革措施剑指农村金融“贫血症”。与此同时,浙江率先推出的林权抵押贷款、出资成立公司,对农村资源变现进行了有益探索。
浙江省农办副主任严杰表示,要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关键是要让农村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让农民在家门口过上现代生活。“出路还是改革,理顺农村发展的各项体制机制,让农村资源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增值。”(《半月谈内部版》2013年第2期,记者 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