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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引产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为
2012-6-14

  近几日,在各大网站和报刊上都登了这样一则新闻: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计生局在其官网上回复称:“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冯建梅属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冯建梅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于6月2日15时40分左右在陕西省镇坪县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术。”

  我认为,冯建梅终止妊娠,并非她的本意,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冯建梅自愿引产,何必要等到胎儿7个月才引产?第二,如果冯建梅自愿引产,何必要“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镇坪县计生局在其官网上也说:“为进一步落实责任,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登门督促冯建梅迁入户口、办理生育证的情况,并要求冯建梅及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夫妇二人均以‘正在办、正抓紧在办’为由推诿拖延。”可见,冯建梅原来是打算生下二胎的。

  在世界各国之中,虽然对自愿堕胎是否合法存在激烈的争论,但除了中国大陆以外,世界各国无一例外认为强制引产是非法的,尤其是对7个月以上的胎儿进行强制引产,既侵犯了孕妇的人身权,也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那么,强制引产在中国是否合法?

  据我所知,现在中国各省的计生条例对计划外怀孕妇女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也就是说,如果冯建梅是河南省居民,那么计生部门对她进行强制引产,是符合河南省计生条例的。

  然而,我查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发现有类似规定。这两个省的计生条例虽然规定对“超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并未授予计生部门对计划外怀孕妇女进行强制引产的权利。另据2011年12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针对‘为完成计划生育的考核指标,一些基层计生干部采取强行堕胎等野蛮方式’的说法,市人口计生委明确,计生行政部门须依法行政,过去那种强硬的做法在北京都不存在了,即使面对违法怀孕的行为,计生部门也是以做思想工作为主,不会强硬进行流产。”

  我认为,即使某些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但省级条例不等于国家法律,当省级条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以国家法律为准。如果法律认为胎儿是一个人,那么计生部门当然无权对孕妇进行强制引产,因为如果胎儿具有人的身份,那么引产与杀人无异;如果法律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胎儿只能是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强制引产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为了治理中国目前严重的性别比偏高现象,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集中整治“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强制引产显然属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镇坪县计生部门一边打击“两非”,另一边又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显然是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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