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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企老总称遭检方逼供 作藏头诗喊冤(图)
2016-02-16
2015-11-05 07:02来源:中国青年网我有话说
2015-11-05 07:02:07来源:中国青年网作者:责任编辑:孙满桃

张宏伟自供“受贿”地点所在办公楼的监控室

  张宏伟自供“受贿”地点所在办公楼的监控室

在自供状里,张宏伟把“受贿”地点安排在自己办公室,这栋楼的第三层。

  在自供状里,张宏伟把“受贿”地点安排在自己办公室,这栋楼的第三层。

  在法庭上,重庆市黔江区鸿业集团原董事长张宏伟声称被检方刑讯逼供。而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指控,从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张宏伟在担任公职期间,受贿197.6842万元。

  张宏伟称,认罪材料是在检方刑讯逼供后写的,他将“受贿地点”多放在办公室,是因为——办公室在多次失窃后安装了摄像头,视频资料会证明他的清白。

  只是,重庆市涪陵区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证人的说法,即储存录像信息的硬盘2010年后因“雷击”损毁,“被当垃圾丢了。”

  数名受访的工程师介绍,每栋现代建筑物都有防雷设施,视频监控属于弱电系统,其硬盘的损坏原因“可以有多种可能,最不可能的就是雷击”。

  张宏伟在其供述材料中埋下藏头文,自称“被指认罪”,并在庭审时称遭到刑讯逼供。同时,多位证人亦指被迫作伪证。

  涪陵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受贿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张宏伟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张宏伟上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没有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1月1日,法院通知辩护人,案件将于11月5日公开宣判。

>>>> 指控:检方指控张宏伟受贿197万元

  2014年3月6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带走张宏伟。8日,张被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检方指控,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宏伟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李渡工业园管委员副主任、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区公司)总经理、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业集团)董事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5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工程承建商唐光文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7.6842万元。

  检方的指控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2010年3至6月期间,被告人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3次,收受工程承建商唐光文、张文革等人的贿赂款共计40.5万元。其目的是在涪陵区李渡新区森林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的验收、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承建商唐、张等人提供帮助。

  第二类是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0次,收受建筑商韩磊、杨再富等人贿赂款共43万元。作为回报,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韩杨等人的建筑公司解决施工困难、雷管炸药的保障,及工程款划拨等方面提供协调帮助。

  第三类是2013年7月24日,张宏伟夫妇购买一栋241.73平方米的联排别墅,自己支付了81.45万元,建筑商姜贵文为其支付了剩下的113.18万元。作为回报,被告人优先为姜的公司划拨工程款260万元和200万元。

  检方的指控主要依据是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和证人证言。

>>>> 认罪:被告人埋“藏头诗”称被逼供

  在一份落款于2014年5月15日张宏伟的供述材料里,这位国企负责人对自己的“所犯贿赂罪行”做了详细供述。

  张宏伟供述,自己先后13次收受贿赂,共90万元。受贿地点主要在办公室,受贿款全部是“陆续用于装修了”。

  在供述材料的最后一段,倒数第四行、第三行和第二行的第一个字与倒数第一行的第三字相连是“被指认罪”。

  2015年4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张宏伟当庭宣读并提交了另一份13000余字的供述材料。他说,2014年3月6 日午时,自己被涪陵区检察院职侦局副局长等人从办公室带走,此后是连续“三天三夜被昼夜提审,得不到任何休息”,期间包括“坐老虎凳”“打耳光”等。

  张宏伟说:“审讯中他们反复介绍自己的光辉业绩,特别是他们侦办原重庆市司法局长文强的英雄团队。”

  他同时称,自己被迫签订了一份指定监视居住的文件,居住地址是他原来身份证上的住址。“然而事实是签完字后马上将我另换了一间审讯室,两间审讯室大小装饰基本一致,只是凳子换成专用的冰铁审讯椅。”

  张宏伟称,从2015年3月14日早上开始,自己向审讯人员妥协。“先按他们指供的说,以后再想办法。”

  “我无奈地说我只认10万以下,对方不同意;我说那就50万以下,对方点头同意。于是我按照提示,在对方的手势下,协助他供认收尹建10万,张承8万,蒋军15万,韩磊8万,杨再富8万,共计49万。”

>>>> 庭审:“受贿”的地点有摄像头

  在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和建筑商作为证人的指证材料中,张宏伟受贿地点多在李渡工业园的办公室里。

  任职李渡工业园期间,张宏伟的办公室在一栋六层建筑的第三层。这里如今是涪陵区司法局新城区司法所等机构的办公地点。在这里办公期间,张宏伟曾因失窃在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

  他在提交给法庭的万字材料中称,曾让时任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罗小莉安排人在办公室一角装了一个枪式摄像头,摄像头的角度主要对准办公桌和书柜。

  “想起这个利器,我就将我口供除第一次49万元的地点无法调整以外其余所受贿赂的地点都安排在我的办公室,在这个不可能的地方上演绝地反击。”

  检方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反驳了被告人提供的物证线索。

  涪陵区新城区管委会服务队的三名安保人员称,张宏伟在办公室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监控视频是接到一楼的,但是他们在查看监控画面时,发现张宏伟办公室的摄像头绝大多数是对着墙的。

  证人认为被告人办公室的摄像头时常被人为扭转方向。法庭上,张宏伟称,办公室高约3.5米,自己身高1.72米,即便站在桌子上也够不着屋顶的摄像头。

  另外,查阅硬盘记录资料,还是能证明摄像头是否被人为扭转方向,从而判定被告人与证人谁在撒谎。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提供了重庆市涪陵区盛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称“硬盘因雷击更换过,视频无法恢复。”

  另一位证人姚龙荣称,涪陵区新城区管委会旧办公楼的监控系统由他们公司负责维修。“他们在2012年11月份左右对该楼进行扩容改造的时候把摄像头移到楼道里。储存录像信息机器因为雷击硬盘换过几次,毁损的硬盘被当垃圾丢了。”

  多名工程师认为,视频硬盘不可能因雷击损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一位工程师说:“这些硬盘都是机械硬盘,电路部分有抗压保护的。”

>>>> 证人:数名证人称被迫作伪证

  在多次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传唤了数名在检察院声称曾经贿赂被告人的建筑商出庭作证。建筑商付孝琴、唐光文等人称,自己曾行贿被告人数万元不等。商人张承、姜贵文等人则翻供,称自己被检方刑讯逼供后作出伪证。

  对于此案,商人姜贵文是关键证人。检方指控,他为被告人的购房款支付了113万元。姜要求出庭作证,公诉人以姜曾经旁听庭审为由,建议法庭取消其证人资格,获得法庭认可。

  张宏伟称,2013年初,自己希望在一处楼盘购买联排别墅,价格是200万元。“因为价格有点高,他就想着找人帮忙打折。”他找到了自己的官场朋友周明兵,后者时任重庆市江津区区委常委,答应找人帮忙打折,找到姜贵文。姜贵文透露,周是其生意场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显峰建筑公司,周母代子持股。

  张宏伟称,姜告诉他房屋只需要80万元,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问题预留了5套房屋给领导以便协调这些领导请他们帮忙解决征地拆迁等相关问题,周明兵通过关系拿到了其中一个房屋指标”。

  在提交给法庭的证词里,姜贵文称,周为了让显峰建筑公司今后从鸿业集团那里拿到项目,开始帮助张宏伟买房。“他告诉我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拆迁钉子户的指标,折扣几乎就是半买半送,4.5折。”但是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暂时垫付130万元,待到开发商从销售商处收回资金后,短期内就退款。

  “我相信了周明兵的说法,由于马上要钱,从中学同学那里借了100万元,接着借了13万元的高利贷,然后从我老婆的账户里把钱打出去。如果是行贿,我根本不会用家人的账户。”

  姜贵文称,垫资过程中,“周明兵曾让我不要对张宏伟说,因为几天就还,我也就信了。”几天后,开发商并未退款。“周明兵协调,让鸿业集团划给我200万元工程款。”

  在接受检方讯问时,周明兵否认了姜的说法,声称姜贵文到鸿业集团划工程款时他没有帮助姜贵文打招呼。

  姜贵文称,张宏伟被调查后,“周明兵让我向检方承认自己行贿,我当然不能接受。我被检察院关在一间屋子里,他们把我铐在椅子上,桌子下面是鼓风机吹热风。一位检察官说,我是待遇最好的人。”

  涪陵区法院认为,4.5折买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被告人仍然予以接受,应当认定113万元的受贿事实。

  一审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辩方向法庭提出了调取被告人被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视频、被告人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十项主要证据的申请,一审法院向检察院出具调取公函后,后者没有提交。

  2014年5月21日,涪陵区法院认为,张宏伟收受他人贿赂175万元,数额巨大,且拒不认罪、悔罪,没有退赃行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多次哄闹法庭,态度恶劣,严重破坏法庭秩序,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张宏伟和证人杨再富、张承、尹健和韩磊等自称遭到严重刑讯逼供,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二审法院应当调查。

  二审阶段,辩护人再次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同时,向法院提交了13份新证据,要求法院对公诉人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开庭审理。

  根据《刑诉诉讼法》第223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严重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过,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书面告知不再开庭审理此案。10月8日,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异地管辖建议。

  11月1日,法院通知,案件将于11月5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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