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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在村庄中的失地妇女
2013-2-1
 在沈阳郊区王兰村进行“辽宁农村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研究”调查时,一位姓王的中年妇女主动跟我们谈了她在村里的漂泊感。
1999年,王姐从八一镇马村嫁到王兰村。她说:“我是嫁到这个村子来的。现在,我跟村里人也都认识了,但还是一直不太自在,总觉得没有着落。”她总结原因说,“后来我才想到,从我来到这村之后,就一直没给我分过地。我是个种地的,咋就没地种了呢?”
我们在沈阳、丹东等地调查发现,确有一些农村妇女在耕地流转中未能享有耕地承包权。

丧失土地权利的导火线:从夫居

目前,农村妇女丧失耕地承包权的途径大致有:
婚姻——无论是村庄女外嫁至城市、其他村庄,还是离婚、招赘,都发生过丧失耕地权利的情况。
丧偶——当配偶去世之后,一些妇女被所在村集体剥夺了耕地承包权。
继承权——在家庭的继承权实现过程中,一些妇女的耕地权利被漠视并侵犯。
未婚少女的预期型失地——一些村庄考虑到未成年少女迟早要嫁出,遂制度先行,在调整耕地时预先剥夺了她们的耕地权利。
其中,最常见的是因婚姻而丧失耕地,后三者只在极个别地区出现。在东北调查时,罕闻因丧偶、继承及预期婚嫁而损害农村妇女耕地权利的案例。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东北地处关外,相对缺乏传统礼教文化的熏陶,且地广人稀,一直缺乏劳动力,因此对妇女的生产劳动价值予以充分尊重。
那么,为何又有许多农村妇女失去耕地呢?在我们看来,导致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中丧失耕地的社会因素众多,男权文化、法律素质、政策冲突,都是诱致因素,但有一个线索贯穿所有的妇女耕地权益受损事件,即当代农村妇女普遍的“从夫居”生活方式。
当妇女通过婚嫁离开娘家大门时,就踏上了根基不稳的耕地权利之旅。相关法律为农村妇女提供了耕地权利保护,在静态设计中,是相对完善的,但在动态的操作过程中,妇女因要历经婚姻所带来的生活空间上的流动,耕地权利为之不稳。
首先,耕地权利以户为单位,致使农户中的女性在婚嫁之后即陷入弱势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女性在离开娘家或夫家而进入另一个农户时,即开始面对弱势局面:她不能在流动时随时将耕地作为自身权利携带,只能在新居住地中落实耕地权利,而这种权利又依赖于各村集体所产生的“村规民约”。
其次,具体政策运行过程导致妇女失地。比如,《土地承包法》中的“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长期承包政策,固然可以保护“存量”耕地的相关权益,维持农户生产积极性,但也必将遭遇耕地权利与人口变动不能协调的困境,其中主要的人口变动来自于妇女的婚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若非“从夫居”,无论是在1998年的二次承包,还是各地历年不一的“大稳定、小调整”中,都极少出现损害妇女耕地权利之事。

失地给农村妇女带来多重伤害

失地给农村妇女带来严重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意义上的伤害。
耕地权利缺失让妇女丧失了重要的生产资料,尤其是接近城市的郊区型农村社区。如我们调查的王兰村,因靠近即将开建的“全运会”公共工程,部分耕地能带来数十万元的征地收益。但我们也注意到,如果不是都市郊区或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即在普通农村社区,考虑到人均耕地一亩有余的现状,以及农民收入日益多元化的现实,在考量耕地权利受损给农村妇女带来的伤害时,在生产权益方面之外,还要多加关注社会及文化领域。
王姐所在的王兰村,1.8亩耕地的收益,一年约有1500元左右。王姐在该村的绿地有机农产品公司打工,月收入近3000元,1500元承包田的年收益,她不是很在乎,她在乎的是权利缺失带来的漂泊感。她说,自己总感觉是外村人,可能就是因为自己在这个村里没有“根”。
都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即使现在农民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土地作为生存根基的意义仍然很强大。

解决之道:在操作环节上下工夫

对农村妇女耕地权利受损的解决之道,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增加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惊醒那些权利上的睡眠者;借鉴城市房产权利的共有制,强化家庭成员在耕地承包权利上的共有性,如将耕地的承包方落实到村民个体,或可减轻妇女因“从夫居”而带来的失地危机。
另外,充分认识并重视耕地承包权利在农村社区归属感方面的象征意义。在操作环节上,即使难以做到承包田数额的均等化,也可以在机动地领域为那些无地妇女保留“立锥之地”,让“王姐们”不再感觉“不自在,没着落”,不再有“生活的漂泊感”。
(作者系“辽宁农村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研究”课题组成员、辽宁省委党校妇女/性别研究基地研究成员 张小莉 魏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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