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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保险知情权案宣判 新消法帮助投保人维权
2014-12-29

法制晚报讯 《法制晚报》记者调查发现,此前,法律中尚无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而老消法未把金融消费品明确囊括其中,法院往往不把该法适用于金融消费者。

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提出“金融服务经营者”概念,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

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正在于首次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关进笼子”。

保险(放心保)从业人员经常会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可起诉维权。

最新进展

涉案险种 光大永明已停售

目前,刘先生已与保险公司终止了合同,将剩下的钱取了出来。

“这投资真是太可笑了。投资了这么多年,我连用钱买过哪些基金、股票都不知道,就白白少了4万元。”刘先生说。

日前,记者拨打了光大永明寿险公司的业务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刘先生所购买的“丰盛无忧退休保障计划”已在2013年8月停止销售。记者询问原因,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随后,一名光大永明寿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联系到记者,向记者推荐了其他几款“万能险”。销售人员向记者表示,投资连结险有一定风险,而“万能险”因为有保证利率,不会亏本。她向记者推销一款名为“富贵双全”的保险,每年保证利率是2.5%。

“能够有多少收益,要看公司每年的状况。但目前,该险种的结算利率达到了4.7%,非常不错。最高的时候,结算利率能达到6%。”销售人员说。

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查询账户资金去向、投资方式、投资对象、利率结算公式等信息时,销售人员表示不可以,“这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

公司说法

公司电话 上午一直无人应答

今天上午,记者多次试图通过电话联系光大永明寿险公司,希望能够得知该公司对此案的看法。

但是,截至今天上午11时30分记者发稿时,该保险公司电话一直处于无人应答的状态。

专家解惑

或因没得到通知 投保人“掉队”

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的姚奕老师。姚老师告诉记者,对于投资连结险来说,公司大账户赚钱、个人小账户赔钱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

姚老师说,作为投资连结险,对于三个投连账户的资金划分比例,投保人可以自行设定并进行变更。三个账户各自选择的投资项目是保险公司设定的,具体投资的去向,保险公司不告知投保人。但如果投保人发现账户亏损,一般来说,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更换投资项目。

因此姚老师分析,刘先生的投资项目可能与资金池中其他账户的投资项目不同。

“投连险的总账户不能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账户,它其实是所有投保人资金汇总后的整体。”姚老师说。

姚老师分析认为,刘先生2007年购买的投连险,其设定的投资项目组合如果市场表现不好,可能被保险公司叫停、更换。如果刘先生没有得到通知并作出及时转换,就可能出现和整个公司的资金池中的组合盈亏不符的情况。

“投连险的投资操作比较频繁,如果购买股票,几乎每天都会有很大的进出。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资金的投资方向并不可查,理论上也存在保险公司暗箱操作的可能。”姚老师表示。

法律延伸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老消法没规定

昨天,《法制晚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对保险法规有过研究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涛。

李律师告诉记者,从法理上讲,保险消费者泛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

前述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既是保险法意义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关系,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

李律师说,由于新消法实施之前,法律中尚无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因此在金融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中,频频发生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冲突。

虽然保监会公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对保险法规有过研究的另一位律师、来自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席玉彬则告诉记者,老消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金融消费品未明确囊括其中。老消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也不能在生活中适用于金融消费者。

新消法已实施 投保人可据此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正在于首次把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关进笼子”。

新修订的消法第28条规定,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刘俊海称,新消法使用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概念,意味着明确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

新修订的消法,必将在金融业引起反响,可能会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如今金融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经营者拥有的知识和信息明显不对称。

刘俊海表示:“根据新消法,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服务经营者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尤其是应该明确告知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业务的风险点。”

“新消法实施前,虽然金融消费者也一直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但法院反应冷淡。”刘俊海表示,“新消法实施后,没有解决完的纠纷均可根据新法裁定。”

以往,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为了谋取利益,经常会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或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新修订的消法第55条规定,相关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就几天前刚刚实施的新修订的消法,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是否要根据新消法另案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愿,目前无法确定。文/记者 张雷

背景链接

近年来,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投资型人身险种,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人身险的有13852个,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类的投诉4712个,九成主要反映业务员夸大产品收益等。但由于业务员一般是口头宣传,消费者无法举证,取证难度大,很多投诉无法查实。投诉事项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8893个(具体分类见下表)。

合同纠纷类投诉情况分析

退保纠纷占41% 主要反映退保时保单现金价值较低或消费者不认可保

险公司扣除的费用等问题

承保纠纷占24%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销售时未明确告知退保损失情况或

达不到购买时的预期收益

理赔纠纷占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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